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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庞*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庞*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4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0日生下一子,叫庞*,现在孩子10个月。男方从未给女方基本生活费。在女方怀孕期间也未支付任何费用,甚至在女方剖腹产分娩四天与女方发生激烈争吵。女方因住院费不足,女方被迫提前出院。孩子出生后,男方从未履行父亲的义务,并且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后重病住院一周,男方从未出现。然后孩子转院到呼和浩*保健医院,男方拒绝支付女方和孩子生活费用,并提出离婚。截止目前,孩子出生已10个月,双方已经分居近一年,男方从未履行父亲的责任,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太夸大其词了,在四子王*给原告看病的时候我就花了三四万,去了呼市给孩子看病也是我借钱看的。在四子王*看病的时候也不是被迫出院,是医生建议出院的。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0日生下一子,叫庞*,现在孩子10个月。双方均无证据出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有感情基础,而且还有一个十个月大的儿子,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以后在生活中,双方因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之间还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庞*甲离婚。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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