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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是通过网络认识的,认识之后私自订婚,后于2012年11月12日举行了结婚典礼,2015年3月13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儿徐*,现年2周岁。从订婚开始,被告对我多次实施家暴,因为我通过手机跟一个陌生人聊天,被告就殴打我,然后逼我写了《保证书》。还有婆媳关系的处理的不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你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有小孩,婚后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我承认我打过一次原告,那是因为原告通过手机跟一个陌生人聊天,我一生气就打了原告,打人行为是不对的,我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于2012年11月12日举行结婚典礼,2015年3月13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儿徐*,现年2周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为一些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原告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承认打过一次原告,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多沟通,生活上互谅互让,多包容对方,相信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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