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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2011年7月我与被告正式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又没有长时间的相处,致使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为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闹,纠纷不断。2013年的3月份,被告因和原告发生家庭矛盾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留下刚满十三个月的儿子,不管不问。被告在2013年6月14日曾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法院给做过调解,为了孩子原告去过被告家几次,请求被告回家,但招来的不是破口大骂,就是要钱。为了让儿子张*乙健康成长,现我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楼房装修费8万元、彩礼1万8千元和房产本。3、婚生子张*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教育费。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辩称,现被告因正在看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朱某某于2011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2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乙,现随原告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

上述事实,可从原、被告的陈述中得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起诉离婚,被告朱某某不同意。且原告张*甲对其主张离婚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考虑原告张*甲与被告朱某某婚后育有一子,现尚年幼,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不能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张*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甲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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