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审理,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冬天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郭某甲,现已成年。2011年4月份被告患半身不随疾病,被告患病之后我一直给被告看病,给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家里只能靠我一个人支撑着,同时我也患上颈椎及心脏方面的疾病,根本无法支撑家庭负担,现分居已3年时间,现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书面答辩。

四、对事实的分析与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0年冬天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郭某甲,现已成年。2011年4月份被告患半身不随疾病,给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双方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之后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被告患上疾病,生活上需要原告照顾,只要原、被告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包容对方,相信夫妻关系会得到维持和改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