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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胜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9年3月27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深厚夫妻感情,被告婚后好吃懒做,双方常因琐事无理取闹,而且,被告还存在婚外情。2014年7月至今我为了维持生活外出打工。被告婚后不履行丈夫与父亲义务,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育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没想过离婚,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3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曹某某,现年14周岁,在读学生,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可从原、被告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也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况且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并生有子女,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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