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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审理,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孙*,现年11周岁。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时间,虽有争执,因生活琐事引起的,但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一直很好。而且小孩还小,小孩不能没有完整的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孙*,现年11周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为一些家务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6月底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了子女利益,有一个完整的家,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包容对方,生活上互谅互让,相信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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