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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呼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叫王*,现不满一周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语言及生活理念。且被告经常性离家出走,原告对这种不负责的行为非常痛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现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离婚的话对孩子不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叫王*,现不满一周岁。原告王*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呼某某分娩不足一年。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便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的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呼某某分娩后不足一年原告王*甲便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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