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叫王*,现不满一周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语言及生活理念。且被告经常性离家出走,原告对这种不负责的行为非常痛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现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离婚的话对孩子不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叫王*,现不满一周岁。原告王*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呼某某分娩不足一年。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便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的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呼某某分娩后不足一年原告王*甲便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