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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年底在凉城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三周岁(2012年8月11日出生),取名庞**,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凉城县的楼房一套,面包车一辆,家庭生活日用品齐全,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姻基础不好,原被告草率结合,婚后被告毫不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有家不回,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鬼混,所挣的钱一分都不往家里拿,全部自己挥霍,置家庭、孩子于不顾,对家庭不尽一名做丈夫、做父亲的义务,致原告母子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之中,原告母子的生活全靠父母、姐姐的接济来维持。不仅如此,每当原告发现被告的不检点行为,规劝被告时,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无情的打骂,致原告的精神和肉体上受到很大的折磨,在被告的长期折磨下,原告现在是精神恍惚,这样的婚姻关系如果继续维持下去,必然是一场悲剧,为了早日解除这桩没有幸福的痛苦婚姻,现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未成年的孩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庞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订婚,但双方对对方很满意。于2012年1月结婚,婚后感情很好,2012年8月生育一子,取名庞某甲。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本应由母亲抚养,原告既提出离婚,又不愿抚养儿子,于*于理于法没有依据,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共同生活以来,贷款购买了一辆面包车,楼房是被告父母婚前为被告置办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被告一直以打工为生,挣的钱用于家庭生活,2014年初患了腰椎间盘突出症,经过治疗基本好转,为谋生2014年10月贷款购置了一辆面包车,以跑车为生,因这几年顾客不多,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婚后两人一直一起居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与父母相处也很好,后来因一些琐事有时争吵,但从未打过架。被告认为,原被告两人之间有些不够理解、缺乏沟通造成了一定的误会。以后加强相互交流与沟通,日常矛盾会得到解决。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庞**。家庭共同财产有一辆面包车及家庭生活日用品。现居住的位于凉城县的楼房一套由被告父母婚前购买。家庭共同债务有用于购买面包车的5万元借款。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只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琐事中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余地。原被告的孩子尚还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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