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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为与上诉人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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