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为与上诉人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