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夏某某与被告邱*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故要求将案件移送锦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邱*现住所地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故本案应古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