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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现收取30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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