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现收取30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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