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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盛男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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