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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某某诉称,2010年9月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郗*乙,现年6岁。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口角打仗,现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郗*甲辩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较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郗*乙,现年7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笔录和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由和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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