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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