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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高*甲现年8周岁,由于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经常口角打仗,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并承担各项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未到庭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高*甲,现年8周岁,在家庭生活中原、被告时有口角发生,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庭审笔录、结婚证,在案为凭,这些证实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应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实材料,并能清楚的陈*家庭财产和债权债务状况,但原告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亦不能讲清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合计38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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