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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相识,2002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乙,现年15岁。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从而导致双方关系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处归被告所有,被告返还房款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乙,现年13周岁。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书面答辩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明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书面答辩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双方只要在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能够互相克服缺点,正确处理矛盾,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会得以改善,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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