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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诉苏志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苏*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苏*乙,现年3周岁。被告打工,每月工资4000余元,长期不给原告生活费及孩子抚养费,长达二年之久。家庭重担落在原告肩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苏*甲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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