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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诉杨柏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相识,2001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现年14周岁。婚后被告喝酒后脾气暴躁,常出手打人,现两人感情已破裂,已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很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现年14周岁。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双方只要在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能够互相克服缺点,正确处理矛盾,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会得以改善,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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