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