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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