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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原、被告自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不好好过日子,一直不往家里拿钱,被告酗酒,酒后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虐待。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1、与被告离婚。2、孩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耿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原告起诉离婚原因及理由不属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9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12年8月23日双方生一男孩,名陈小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6月17日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且双方生有子女,加之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又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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