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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2015年8月26日由审判员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李*甲经他人介绍于2011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乙(2012年3月15日生)。因生活琐事,经常口角,双方性格不和,要求与李*甲离婚;李*乙由王某某抚养,不需要李*甲负担抚养费;李*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由王某某与李*甲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李*甲辩称:李*甲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李*乙由王某某抚养,表示李*乙应由李*甲抚养,不需王某某负担抚养费;不同意分割住房公积金,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6万元,返还金首饰(项链、手镯、截止、耳钉等),分割存款2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李*甲于2011年2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15日生一女李*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户口本。

王某某还提供了桦甸市**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一份,李*甲表示不知真假,经审查,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仅有经办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不具证据效力,本院未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放弃分割李*甲名下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李*甲放弃要求王某某返还金首饰的权利。

本院认为:王某某要求离婚,李*甲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王某某与李*甲自愿放弃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婚生女李*乙年幼,从有利于李*乙身心健康考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李*乙应由王某某抚养,王某某明确表示不需要李*甲负担抚养费应予准许。李*甲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不符法律述规定,不予支持;李*甲要求分割共有存款两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款两万元的事实,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婚生女李*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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