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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1996年1月8日婚生一子董小某。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长期赌博,对子女不照顾,对家庭不闻不问,对家庭未尽到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支付子女抚养费,无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于201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

证据二、户口一份,证明双方户籍关系在一起及婚生子董小某于1996年1月8日出生。

被告未出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对双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中:证据一、证据二可以相互印证,对该两份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董小某(1996年1月8日生)。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示的证据中,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其称被告长期参与赌博,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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