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1996年1月8日婚生一子董小某。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长期赌博,对子女不照顾,对家庭不闻不问,对家庭未尽到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支付子女抚养费,无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于201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
证据二、户口一份,证明双方户籍关系在一起及婚生子董小某于1996年1月8日出生。
被告未出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对双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中:证据一、证据二可以相互印证,对该两份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董小某(1996年1月8日生)。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示的证据中,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其称被告长期参与赌博,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