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415号张*与孙*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迁出。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孙*及家人于2016年3月16日前从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49号3号楼2单元3楼1门迁出,如不迁出,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执行费100元已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