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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孩子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举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

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四张,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住址,香*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儿子刘*甲于2007年10月26日出生,原、被告于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感情基础较好。但登记结婚后,夫妻矛盾增加,现被告已离家出走两年有余,未对家庭尽到责任,现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其子刘*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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