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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但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亦未举行结婚仪式。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登记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致使原、被告婚后发生争吵,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逾两年以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

证据二、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10月10日起诉离婚,因未找到被告,原告在无奈之下撤诉,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证据三、离婚协议书一份(复印件,原件原告保留)。证明被告是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证据四、二三五处社区出具的证明及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铁*出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未同居生活,且分居已达到两年以上,被告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反驳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但未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于2014年4月6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被告自愿离婚。但该协议未得到实际履行。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家庭纠纷,于2014年10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原告无法联络到被告,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撤回了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曾于2014年4月6日签署了离婚协议,被告表示自愿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虽未得到实际履行,但仍可以表明被告有与原告离婚的意愿。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因被告与原告发生家庭纠纷,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离家出走,无法联络被告,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撤回了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综合以上情形,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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