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甲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9日生育一女儿张*。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自行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29日登记结婚。

证据二、户口薄复印件三页。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9日生育一女儿张*。

证据三、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接见卡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因触犯刑法,被羁押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

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9日生育一女儿张*。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第七监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婚后因触犯刑法,现被羁押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第七监区,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的抚养权问题,原告主张由其自行抚养婚生女,被告亦同意婚生女由原告自行抚养,故本原告对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女张*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甲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张*乙(2003年6月9日出生)由原告张*甲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