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起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自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不履行任何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结婚证两份,证明双方的结婚时间和婚姻关系;
证据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双方无法联系;
证据三、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
证据四、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起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自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且无共同子女,婚姻基础较为薄弱。双方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不能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现被告已离家出走满三年,对家庭未尽到相应义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何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为原告预交),均由被告滕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何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