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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费某某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人民陪审员陈*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周*乙。近几年来,双方矛盾颇多且逐渐升级,被告还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2012年3月,原、被告搬到松北区居住。2013年7月,被告开始离家在外打工,2013年10月份曾回家取衣服,后没有回来过,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离家后,既不对孩子尽抚养责任,也不经常联系原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周*乙现随原告生活,每月花费700、800元,原告每月打工收入1500元,原告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子女抚育费500元。原、被告的土地都是结婚前分得的。原告现居住的房屋是原告父亲在2012年3月动迁时赠与原告的,该房的装修及购买的美的冰箱、惠尔普全自动洗衣机和TCL32寸电视也均是原告同自己土地的补偿款购置的,与被告无关。原、被告在结婚期间曾花费11+000元在原告父亲院内盖有140多米的房屋,没有办理房照和批件,后又将该房以16+000元卖予原告父亲,并签有卖房协议,因当时原、被告欠原告父亲一万元没还,原告父亲只给付原、被告6+000元购房款。双方无土地、房屋、存款、家电等共同财产,也没有外债。

被告辩称

被告周*甲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结婚登记证明及结婚登记档案全引目录各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

证据2、户口复印件四页,证明原、被告及子女身份情况;

证据3、2014年9月23日,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至今未归的事实。

被告周*甲未举证。

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如下:

证据1、被告父亲周*丙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前感情很好,搬到某小区居住后情况不清楚,其很久没联系过被告。原、被告欠其四万多元外债,还欠亲人周*丁、周*戊、周*巳、周*庚钱,具体数额不清楚。

证据2、原、被告婚生女周*乙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如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周*乙愿随原告费某某生活。

被告对原告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未质证。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周*丙所述外债原告并不知道,其他属实。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2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3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其中周*对原、被告感情的陈述原告予以承认,本院对此部分予以采信;其中周*对外债的陈述原告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部分在本案中不予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2,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证并采信。

本院查明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婚生一女周某乙。被告于2013年10月份离家未归,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确无和好可能的方应准许。本案原、被告已结婚15年,且婚后感情较好,分居时间较短,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关系,故应以不离婚为宜。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马++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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