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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左右,于2013年9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2013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原、被告发生争吵,第二天早上7点多被告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了不到两个月,无子女。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找到被告的父亲,被告父亲说也找不到被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原告徐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23日登记结婚,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兰西县公安局榆林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现住址下落不明;

3.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冯家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王某某未举证、未质证。

对以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示的证据1-3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9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10月中旬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再未回家,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后无子女。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无和好可能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相识时间不长即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归,现下落不明。被告已经用行为表明无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表明原、被告均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被告王某某将应付款8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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