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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名男孩,后因被告经常喝酒,打骂原告,自2009年4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后原、被告一直没有见过面,被告一直没有在阿城,领着孩子在外地打工,但一直无法联系,现被告没有下落,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原告张*甲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子女户口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告及子女身份。

证据二、结婚证两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三、社区证明一份,意在证明被告现无下落。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抗辩证据。

审理中,被告张*乙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为,证据一是证明原告及子女身份证明,应予确认。证据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书,有证明效力,应予确认。证据三是居*委会出具的被告现无下落证明,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庭陈述和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于200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名男孩张*(2002年12月7日出生),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吵架,原、被告于2009年4月分居生活,原、被告就一直没有联系,孩子一直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分居生活后被告一直在外地无法联系,原告多方查找被告均无下落,现原、被告分居多年,以被告无下落,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并分居多年,被告一直无下落,并有居住地社区证明证实,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原、被告婚*男孩张*由被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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