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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依法公告送达,传唤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现年4周岁。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王某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并于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多时间,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育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原告韩某某为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及子女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证据三、哈尔滨市*兴村委会和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双井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2月份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2011年5月9日出生)。被告于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故*某某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由韩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育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两年,王某某便离家出走,音信全无,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韩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王某某现下落不明,且韩某某表示愿意独立承担抚育义务,故婚生男孩王*由韩某某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现年4周岁,由原告韩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育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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