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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依法公告送达,传唤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好,生一女孩李*甲现年5周岁。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1年11月离家出走后不知去向,至今没有消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抚育费也由我自己承担。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原告李某某为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及子女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书二本,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

证据三、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街道勤劳村民委员会及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双井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11月15日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前生一女孩李*甲(2009年5月12日出生),现年5周岁。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王某某于2011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某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常为琐事争吵,且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近四年之久,音信全无。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现下落不明,且原告表示愿意独立承担抚育义务,故婚生女孩李*甲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甲,现年5周岁,由原告李*某抚养并自行承担其抚育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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