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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2011年登记,2013年5月份孩子出生,男孩,名字乔*,今年3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致使婚后争吵不断,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及其不负责任,一分钱也不给原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崔某某与被*某某离婚,婚生子乔*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乔某某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致使婚后争吵不断,那么原告主诉2008年男女双方开始同居,2012年登记。我想问同居四年才正式登记,四年时间还说什么缺乏了解,草率结合,难道不自相矛盾吗。又说被告好使懒做,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一分钱也不给原告,我想问原告如果我像他说的那么不堪,经过四年她为什么还选择跟我领证成为合法夫妻,并且于2013年5月份生一男孩。自原告怀孕至今孩子22个月,将近3年时间,原告无任何经济收入,如果我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任,一分钱也不给原告,这三年和孩子是如何生活的,我们三口人吃啥穿啥用啥,难道她是喝西北风活着吗。综上所述,大家不难看出,原告所陈述的离婚理由根本不成立,而且也不是事实,所述自相矛盾,谎话连篇。

事实是2008年我二人以民间形式举行婚礼,已成为事实夫妻,由于当时年龄不够未领证。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对原告也是爱护有加,除每天工作挣钱,更是承担大部分家务,洗衣服做饭,打扫卫生,样样都干,虽偶有争吵,也并未影响夫妻感情。经过四年夫妻生活,都觉得对方是可托付终身之人,也想要个孩子,故在2012年领证成为合法夫妻。并于2013年生一男孩,有了孩子之后,我更加努力赚钱,努力想给老婆孩子一个幸福生活,不想再毫无征兆情况下对方突然提出离婚,我实在难以接受,孩子还不到2周岁还很小,不能没有妈妈,为了孩子能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况且我们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所以我请求法庭不判离婚,请女方认真的客观的为家庭和孩子考虑。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证据A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户口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存在的情况属实。

乔某某对崔某某举示的证据A1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乔某某未举示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认定为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夫妻关系及婚姻存在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与被*某某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2年7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11日生于一男孩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同居四年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崔某某庭审中未提供能够证实与乔某某感情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综上所述,原告崔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崔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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