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鲍某某申请执行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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