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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4年1月1日,原、被告按民俗举办结婚仪式。后于2006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徐*,现年7周岁。2013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质证或抗辩的证据。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原告王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结婚证,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证据A2.木*县建国乡东*委员会证明,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与家人没有联系;

证据A3.户口簿复印件3页,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生子徐*现年7周岁;

证据A4.证人薛某某、张某某证言,拟证明:2013年3月份起,与原告一起工作,没有见过被告,原告和证人住某某。

由于被告徐某某未到庭,无法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A1、A2、A3、A4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定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日,原、被告按民俗举办结婚仪式。后于2006年3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徐*,现年7周岁。2013年3月的一天,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二年之久,被告未尽家庭责任、未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三、各自衣物归本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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