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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2006年2月23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何广帅,现年9岁。2008年秋的一天,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沓无音信。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质证或抗辩的证据。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原告郭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结婚证,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证据A2.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婚生子何*现年9岁;

证据A3.木兰县*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2008年被告何某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

证据A4.艾*、王*(郭某某娘家的邻居)证言两份,拟证明:在2008年何某某出走后,音信全无,郭某某带着孩子一直在娘家居住。

由于被告何某某未到庭,无法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A1、A2、A3、A4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定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按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06年2月23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尚好,婚后生育一子何广帅,现年9岁。2008年秋的一天,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沓无音信。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六年之久,被告未尽家庭责任,未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何广帅,现年9岁,由原告郭某某抚养;

三、各自衣物归本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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