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某某应给付张某某彩礼执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双方达成和解,邱某某父母一次性给付60000元,现已给付20000元,余款近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