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xx诉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王(2012年11月27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由原告王抚养,要求被告郭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00.00元。

原告王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

2、结婚登记审理处理表,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之间矛盾均因家庭琐事。现被告郭要求原告王*被告郭*人民币20,00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考虑多年夫妻感情,被告郭不同意离婚。

被告郭未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提供的证据1、2项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王(2012年11月27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偶尔因琐事吵打,但婚后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