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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易*、赵*,被告陈*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高中同学,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9日在桂林市七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8月25日生育一子陈*。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位于象山区环城南二路115号彰泰城12栋3-6-2号房产一套和车牌号为桂CSY321的机动车一辆。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双方生活习惯、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无法沟通;且被告喜欢打麻将,经常晚归;特别是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儿子漠不关心,不喜欢也不愿意带小孩,也不分担家务活,导致原告身心疲惫,双方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分居至今。8月11日晚,被告及其母亲到原告父母家大吵大闹,拒绝抚养小孩,辱骂原告父母,甚至扬言要杀死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导致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已无挽回可能。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机动车一辆、房屋一套依法进行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因儿子尚小,夫妻感情亦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陈*。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及儿子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已生育一子,双方有牢固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并未有根本的矛盾冲突,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是可以建立起来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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