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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相识,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日生育儿女陈某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但是在生育了女儿后,被告不思进取、无所事事、没有家庭观念及吸毒,致使双方感情急剧恶化,现在已经发展到互不相容的地步。近日,经协商双方都表示同意离婚,但就女儿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女儿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户口簿,拟证明原被告生育女儿陈某某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日生育儿女陈*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在生育了女儿后,由于原告白天上班较忙,晚上又经常回娘家居住,双方见面时间少沟通也较少,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4年12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劳作,搞好家庭生产生活,家和才能万事兴。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后结婚的,夫妻感情基础尚可。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亦属正常,但发生矛盾后应心平气和地谨慎处理。而且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年纪尚幼,亦需要父母双亲的呵护。故原告董某某因家庭琐事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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