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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