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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平昌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冯某某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冯某某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某依法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冯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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