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郑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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