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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甲于2009年2月18日在雷波县黄琅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9年9月26日生育一女杨*乙,婚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杨*甲于2011年4月6日外出后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罗某某多年寻找被告杨*甲未果。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甲夫妻感情已破裂,特向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杨*乙由原告罗某某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结婚证原件二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8日在雷波县黄琅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

3、杨*的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杨*;

4、雷波县黄琅镇后海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杨*甲于2011年4月7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本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

1、对被告杨*甲母亲刘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杨*甲已外出多年,一直未与家人联系;

2、对黄琅镇后海村村主任商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杨*甲多年未回来。

原告罗某某对以上两份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的证据1、2、3、4及本院调取的证据1、2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甲于2009年2月18日在雷波县黄琅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9年9月26日生育一女杨*乙。被告于2011年4月7日外出后杳无音讯。被告母亲刘某某和黄琅镇后海村村主任商某某也证实被告杨*甲确已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经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公告寻找,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四年,互相未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

另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甲于2011年4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现已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杨*甲下落不明,婚生女杨*乙一直随原告罗某某生活,故原告罗某某抚养婚生女杨*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甲离婚;

二、婚生女杨*乙由原告罗某某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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