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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