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赵**与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诉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黄*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伍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