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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