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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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