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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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